法律翻譯是一項專業(yè)性很強的翻譯工作,其中有很多詞是不能在法律翻譯稿件中出現(xiàn)的,我們稱之為法律翻譯禁用詞。為了讓各位法律翻譯工作者在翻譯時能夠避免使用到這類詞,今天,北京海歷陽光翻譯公司就為大家匯總了這些法律翻譯禁用詞。
1、在法律新聞稿件中涉及到如下對象時不宜公開報道其真實的姓名:
(1)犯罪嫌疑人的家屬;
(2)案件所涉及到的未成年人;
(3)案件所涉及到的婦女和兒童;
(4)采用人工受精等其他輔助生育手段的孕、產(chǎn)婦;
(5)嚴重的傳染病患者;
(6)精神病患者;
(7)被暴力脅迫賣淫的婦女;
(8)艾滋病患者;
(9)有吸毒史或是被強制戒毒的人員。
涉及這些人時,法律翻譯稿件中可使用其真實的姓氏加“某”字指代,如“張某”、“李某”,不宜使用化名。
2、對于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來說,在法院宣判其有罪之前,不能使用“罪犯”,而應該使用“犯罪嫌疑人”。
3、在民事和行政案件當中,原告和被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,原告可以起訴,被告也可以反訴。不能使用原告“將某某推上被告席”等這樣帶有主觀色彩性的句子。
4、在法律翻譯稿件中不得使用“某某黨委決定給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職、開除等處分”,可使用“某某黨委建議給予某某撤職、開除等處分”。
5、不要將“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”稱作“全國人大副委員長”,也不要將“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”稱作“省人大副主任”。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委員,不要稱作“人大常委”。這樣翻譯會有歧義產(chǎn)生。
6、“村民委員會主任”可以簡稱為“村主任”,不能稱“村長”。村干部也不能翻譯成“村官”。
7、在案件報道當中指稱“小偷”、“強奸犯”等時,不要使用其社會身份作為前綴。如:一個曾經(jīng)是工人的小偷,不能翻譯成“工人小偷”;一名教授作了案,不要翻譯成“教授罪犯”。
8、法律翻譯稿件中涉及到國務院機構(gòu)中的審計署的正副行政首長可翻譯成“審計長”、“副審計長”,不能翻譯成“署長”、“副署長”。
9、各級檢察院的“檢察長”不能翻譯成“檢察院院長”。
以上內(nèi)容就是給大家介紹的法律翻譯的禁用詞,趕快收藏起來吧!海歷陽光翻譯作為北京專業(yè)正規(guī)的翻譯機構(gòu),自成立伊始,為眾多企業(yè)提供法律翻譯服務,可翻譯語種多達60多種,深受客戶的一致好評。有法律翻譯需求,就找海歷陽光翻譯!